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支付一次性告知书
时间:2021-06-02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1、生育前检查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4、流产、计划生育措施费用
5、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6、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
2、参保职工早产,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不足9个月,但是在其怀孕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
3、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关系转移,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足额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标准 | ||||
妊娠时间(周) |
1-12(含) |
12-27(含) |
27-35(含) |
35- |
定额标准(元) |
500 |
1300 |
1700 |
2200 |
2、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病种付费标准(元) | ||||
生育 病种 |
医疗 机构 |
一类机构 |
二类机构 |
三类机构 |
顺产限额 |
3500 |
3000 |
2500 | |
难产限额 |
4500 |
4000 |
3500 | |
剖宫产限额 |
7000 |
6000 |
5000 |
3、流产费用
流产付费标准(元) | ||||
生育 病种 |
医疗 机构 |
一类机构 |
二类机构 |
三类机构 |
住院人工流产 |
1500 |
1300 |
1000 | |
门诊人工流产 |
500 |
450 |
400 |
4、计划生育费用
计划生育付费标准(元) | ||||
生育 病种 |
医疗 机构 |
一类机构 |
二类机构 |
三类机构 |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
600 |
500 |
400 | |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
400 |
300 |
200 | |
输卵管结扎/复通术 |
2000 |
5、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1)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产假期间未支付工资的由我中心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标准 | |||||
妊娠终止时间(周) |
0-12 |
12-16 (含12) |
16-28 (含16) |
28(含) - |
顺产 |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
15 |
30 |
42 |
98 |
98 |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
四、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1、《生育备案登记表》(特殊情况转院生育的另提供《生育转院申请表》)。
2、住院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3、门诊发票、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享受待遇本人社保卡账号或银行卡账号。
6、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未就业证明,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1、不符合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
2、不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指分娩前或分娩后因生育合并症、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5、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发生的费用。
8、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医保科提醒:报销时请带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到职工个人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科室报销。